1、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 , 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 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 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 支付50% 。
2、住院报销比例: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 , 二级医疗机构1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
3、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 , 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
【上海医保报销比例 关于上海医保报销比例】4、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 ,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 ,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 ,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 ,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 ,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 ,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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