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的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区别

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 , 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 , 一般难以 , 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 , 一经发现和提取 , 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 , 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 。但是.j由于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 , 份如风吹日 。晒、雨漱潮湿、沙埋、水淹等等 , 有可能使实物证据变形、腐烂或者挥发j丧失 , 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 。某些实物(例如气味或其他挥发性物质)更是转瞬即逝 , 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 , 这又是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弱点 。
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 , 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 , 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 , 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 , 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 , 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 , 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 , 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 , 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
3.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
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 , 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 , 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言词证据是由当事人、鉴定人等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 , 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 因此 , 为保证其真实性和使其具有证明力 , 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必须遵守以下运用规则:
第一 , 根据言词证据的特点 , 采用合适的方法对其进行收集和保全 。言词证据的收集的方法主要是讯问或询问 。对犯罪嫌疑人、 , 刑事被告人的审问称为讯问;对刑事被害人 ,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 , 证人等的问话称为询问 。讯问和询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以保证陈述人能够如实I冻述 , 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 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收集言词证据一般应以口头询问的方式进行 , 使陈述人按照感受的案件事实的顺序进行陈述 , 切忌诱导、暗示 。对被害人、证人和鉴定人 , 应告知其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 , 并讲明作伪证和虚假陈述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辨认也是一种收集言词证据的方法一是一种特殊的讯问或询问此外 , 收集言词证据应及时进行 , 以防止陈述人因时间久远而淡忘或遗忘 。
在证据的保全上 , 也要根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一言词证据 , 一般是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 , 证人当事人可亲笔书写证词或供词 , 也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记录 。
第二 , 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 , 要着重审查言词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 , 如被害人是否因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夸大事实;证人、鉴定人有无因为与当事人有亲疏关系等而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鉴定 , 陈述人感受案件事实时客观环境的好坏 , 如光线的明暗、势的高低一天气的变化等 , 以及是否受到威胁、引诱或者刑讯“.等等 。第三 , 在法庭调查阶段 , 言词证据通过讯问_询问或宣读等方式提出 , 对案件的查证和对全部证据的审查 , 都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 , 即:应当众进行口头讯问 , 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允许仅用案卷中的书面材料来认定案情和作为判决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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