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03010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恶意串通 , 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 有不同解释 。主要特征是恶意收购无效 。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绝对无效 。理由是: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合同无效制度 , 是针对与合同制度目的严重冲突和违背的合同而设立的制度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这不同于国外一些立法案例承认存在相对无效的合同 。第二 , 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主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应分为对特定第三人的损害和对不特定第三人的损害 。如果损害是对不特定的第三人 , 则实际上是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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