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足球运动员的评价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可申请足球二级运动员称号 。
1.参加全国甲A联赛、乙B联赛、杯赛和全运会的各队运动员 。
2.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和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人数为:各队第一至第四名运动员 , 第五至第八名运动员不超过全队的70% , 第九至第十二名运动员不超过全队的50% , 第十三至第十六名运动员不超过全队的30% 。
【国家足球运动员的评价标准】3.参加中国足球俱乐部杯和国足俱乐部杯的各队运动员人数为:第一至第四名运动员不超过全队80% , 第五至第八名运动员不超过全队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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