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一则浙江44岁男子拿5万冥币“包养”18岁女子的消息再网络上引起热议 。
这是一件让人啼笑皆非的奇葩事 。浙江温州的一位民警称,1日凌晨两点多,派出所来了一位年轻女子报案,称出租屋遭遇盗窃了,有5万元现金被偷了 。经查,女子姓吴,18岁 。
【网页:剧本都不敢这么写 男子拿5万冥币包养18岁女子】据吴某称,当天晚上她带上一名老板去过她的出租屋,钱也是之后不见的 。民警立刻展开调查,很快找到了44岁的刘某 。刘某声称自己根本没有盗窃 。民警调查发现,刘某和吴某是偶然认识的,刘某也根本不是什么老板 。他见吴某容貌好,起了色心,提出每月5万元包养吴某,吴某答应了 。
当晚,吴某就将刘某带到了出租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该民警称,刘某本身没有钱,于是把冥币装进塑料袋里包起来,也没有当面给吴某看,他装作自己有钱的样子,把冥币放到了吴某的抽屉里 。吴某将刘某送走后,回到出租屋打开袋子傻眼了,说好的5万元竟然变成了冥币 。目前,公安机关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
到底如何评价刘某的行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易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有关规定,案涉事实的男子刘某无法构成诈骗罪 。理由有二:第一,该案所侵犯的法益并非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 。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对象 。性服务本质属于一种劳务,性法益不属于诈骗罪所保护的财产性利益 。第二,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必须有财产上的损失,而本案吴某并无财产损失 。案涉包养费(嫖宿费)作为非法债务,属于无合法依据的财产 。如果刘某原本打算支付包养费,在发生性关系后,采取欺骗的手段,用冥币冒充现金支付了包养费,可以认为刘某以欺骗的手段逃了“包养费(嫖宿费)”的支付,应认定为欺骗吴某使其免除非法债务 。吴某的无效债权的丧失不能视为财产损失,无法通过法定程序恢复 。综上所述,刘某欺骗行为没有侵害吴某的财产法益,吴某也没有财产损失,即不构成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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