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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应当办理:
一、买卖 。
二、互换 。
三、赠与 。
四、继承、受遗赠 。
五、房屋分割、合并 , 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
【哪些情形应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 , 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 , 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 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 , 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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