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
文章插图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
1、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 。
2、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
3、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检察院
【检察院的 职能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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