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主要为英语 , 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 , 应慎重 。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性别比例无特殊要求 。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 , 我校原则上按“不予录取”执行 。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专业、“三位一体”录取的学生入校后不予转专业 , 其余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 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 应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 ,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 , 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
第三十条 学院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报备的标准执行 。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 , 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 。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捐赠奖助学金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还提供“助研、助理、助教”等勤工俭学岗位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 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 , 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录取结束后 , 考生可以通过我校的招生官网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官网查询录取结果 。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包括:
1.招生热线:0574-87600018
2.招生传真:0574-87609650
3.咨询QQ: 941542780 650600557(群)
4.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蔚路521号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
5.学校校网址:http://www.ndky.edu.cn
6.招生网址:http://zs.ndky.edu.cn
7.公众号:NDKY-ZSB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由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 , 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 , 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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