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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可能有一定过错(如确实与人有染);
【南京富二代杀妻祁可欣案为什么没有判死刑?】2、伤害基于家庭纠纷,针对特定人而非不特定人;
3、受害人家属接受了以给予一定谅解为条件的较高经济赔偿;
4、被告方一定的社会关系努力;
5、考虑到孩子的未来;
6、其他细节,如吵架中被害人可能有过激言行激怒被告,被告人事后主动送医、自首、认罪态度好等;
7、因为恐惧西方世界和本土“公知”,又被谋求职业利益和专业利益最大化的本土“法律人”忽悠,并出于少担压力的功利考虑,刑事政策背景恰好是“少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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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生刑(而非“死刑”)还是可以接受的 。无法原谅的是那些针对无辜者的、主观恶性重的人身伤害类犯罪,如以东莞敖翔案、昆明赛锐案、云南代贤峰案为代表的无数严重刑事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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