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假国家规定


痛经假国家规定

文章插图
【法律分析】国家暂无明确规定月经假,患有重度痛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法律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七条 患有重度痛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 。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八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
【痛经假国家规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