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是否视为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是否视为竣工日期?)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是否视为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竣工验收通过而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竣工日期可以分为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确定竣工日期是确定实际工期的前提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直接涉及工程款的支付及利息的起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的转移等核心问题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16款将竣工日期定义为:“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4.2款将竣工日期定义为:“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7-0201)第1.1.35款将竣工日期定义为:“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
对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的竣工日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有所不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3.23条前段均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前者是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后者是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
《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建建(1995)第494号)第4条规定“竣工阶段分为竣工验收及期内保修…竣工验收表示施工阶段结束,保修阶段开始 。”从上述条文看出,竣工列于竣工验收程序之前,属于施工阶段的组成部分,即完成施工任务时的一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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