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是否视为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报告( 二 )


在实务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完工日期作为确定工期的个重要依据 。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施工的日期,完工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应当以完工来确定工期责任 。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同之处在于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通过有关,只有竣工验收通过才有竣工日期一说,验收不通过谈不上竣工日期,但是验收不通过是存在完工日期的 。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先有完工日期,再有竣工日期,无前者则无后者 。[2]
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且合格的,方能视为建设工程最终完成即竣工,如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首先应该按照约定确定,从约原则是工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系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情况下的补充约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边竣工验收合格,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
主张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的,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系甩项验收的,应当一并提交经发包人确认的同意甩项验收的协议、工程联系单、会议记录等证据 。承包人主张以其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的,应当提交其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且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证据,包括:(1)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证据;(2)发包人签收或者拒收竣工验收资料的证据;(3)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尽快履行验收义务的证据等 。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前提是工程已经具备验收条件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5条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前述的质量合格文件 。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建设工程的交付,除建筑物本身外,承包人应同时交付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材料设备的使用说明和零部件或备件,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竣工交付的其他条件 。如果工程交付时承包人未交付法定的相关图纸、资料而发包人未使用工程的,视为未交付;发包人已使用的,承包人承担延期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违约责任 。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按照交易习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即代表竣工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第13.2.3条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该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合同双方约定工期时均无法预见竣工验收期限的长短,承包人事实上并无法控制由发包人负责的竣工验收期限;在承包人无过错情况下,该部分风险由发包人承担较为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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