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意向协议一定没有法律效力吗? 投资意向书范本


投资意向书范本(投资意向协议一定没有法律效力吗?)
最近在看开发区招商引资的法律案例 。

看到有这么一份《投资意向协议书》挺有意思 , 对里面的法律意见有不同意见 , 拿来说说 。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 , 2016年 , 甲方某市政府和乙方某公司签订一份《意向协议书》 , 里面对厂区选址 , 土地面积 , 出让价格、投资总额 , 产值税收都有明确约定 , 但意向书最后有一条:“本协议仅为意向性文件 , 双方互不依据本协议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

一年后 , 在这份意向书的基础上 , 甲乙双方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这份合同的制定者是“国土资源部”以及“国家工商总局” , 意味着是权威的格式合同 , 同时也说明这是一份以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涉及的价格、土地用途、乙方获得土地后转让、出租和抵押的权利 , 以及土地回收和违约责任的合同 。

在这份土地出让合同里 , 涉及经济指标 , 也就是俗称的投资额、产值、税收约定 , 只有一条 ,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 , 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5000元 。”

乙方企业拿到土地后 , 按照约定开始施工建设 , 并于三年后建成投产 。在律师进行履约情况审查时 , 发现了以下情况:

第一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对投资强度进行约定 , 但是没有约定达到投资强度的时限 。

第二 , 《投资意向协议书》是不是磋商性文件 , 不具备作为依据进而追究责任的法律效力 。

法律意见建议市政府应该和企业重新磋商 , 再次签订《监管协议》 , 对上述未尽事宜补充约定 。

我想 , 这法律意见理论上可行 , 但作为已经获得土地、投产运营的企业一方 , 有多大可能性重新签订《监管合同》 , 接受监管呢?如果不接受监管 , 迟迟达不到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税收做贡献的效果 , 政府出让土地的意义何在呢?

就比如你卖一房子 , 看着对方给的价格挺吸引的 , 爽快签约 , 但事后才发现没约定何时给尾款 , 买方拿着写了自己名字的房产证后 , 会不会轻易给你打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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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解决上述问题重新签订《监管合同》难度大 , 有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关于投资强度达成时间约定不明的问题 , 《合同法》第61条规定 , “合同生效后 ,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本案的律师意见实际就是依据本条作出 , 请市政府和企业进行“协议补充” , 实际上 , 《合同法》第62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 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 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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