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药|“减肥药”悲剧何时不再重演( 二 )


其实,有不少经销商向王强请教过西布曲明的用量 。王强再三叮嘱,每一盒减肥产品的西布曲明添加量不得超过20毫升 。但在现实中,有些不良商家为了提升减肥效果,常常会提高添加量 。
据警方介绍,王强销售西布曲明金额达170多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今年4月27日,王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
早在今年8月,中青报·中青网采访人员就曾报道过一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例 。被告人钱玉购买了西布曲明,并以此为原料制作了“减肥药”售卖给他人获利 。
采访人员了解到,钱玉购买的3500元西布曲明经过简单组装,竟能卖到3万余元,这也让钱玉尝到了甜头,并铤而走险 。
而钱玉的违法行为被警方查获,同样源于一场悲剧 。2019年10月,广东某高校艺术学院大学生小美在杭州坠楼身亡 。其父亲后来通过女儿生前所写的日记发现,女儿曾服用过让她口渴、心慌、头晕、睡不着觉、幻觉不断的“减肥药” 。
后来,这名父亲登录了女儿的微信,找到了卖减肥药的微商,购买了一瓶减肥药 。他将物流信息显示的线索反映给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该线索被移送至当地警方 。
【减肥药|“减肥药”悲剧何时不再重演】苏州警方查明,钱玉的“减肥药”卖给了许多人,涉及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20余个省份的260余名85后、90后买家 。
如何从源头上控制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因销售添加了西布曲明的“减肥糖”,今年10月1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美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此事也引发社会关注 。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表示,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糖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他说,依据刑法,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死亡的,要提高刑罚处罚档次 。
在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达军看来,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相关行为的处罚较为适宜 。最关键的一点还是从源头上控制、制止西布曲明生产及进口,对于网络销售需要加强管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
苏州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一位员额检察官提醒,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不仅触犯法律,还严重损害消费者健康,在国家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之下,切勿以身试法 。
此外,过度“容貌焦虑”不可取,消费者在购买减肥药等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若发现权益受损情况,应及时维权 。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减肥药时,切记查看药品成分,请勿购买三无产品 。在明知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后,消费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广大消费者也应理性消费、健康减肥 。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宣传,杜绝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以防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采访人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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