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界定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下面给大家介绍怎样界定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怎样界定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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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但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承发包过程中,除了上述“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两种情形外,现实生活中还大量存在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情形,同时随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施行以来,究竟招标人的哪些违法行为属于将导致中标无效的行为也存有一定的争议 。
怎样界定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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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2: 没有被依法确定为中标人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有资格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与之相关的中标合同无效,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看,与招标投标直接相关的案由是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第75个案由)和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第165个案由)与之不符 。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step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step4: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切实维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因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所直接损害的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猫指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应当对类似纠纷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把“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理解为狭义的不依法确定中标人,但不属于违法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同样“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等违法行为严格来说都不属于违法确定中标人的范畴 。
怎样界定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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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界定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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