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从“悬空”到“落地”( 二 )


成果转化界定的争议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是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服务企业的重要方式 。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统计,2019年,全国3450家高校院所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合同项数为417872项,合同金额为933.5亿元,占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总金额的86% 。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指出,单位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可到当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围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
韩军认为,上述规定呼应了科研人员长期以来的关切,明确除了技术转让和许可作价入股这几种方式之外,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获得的现金奖励,也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不受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 。
秋凡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作价投资、合作实施的奖励进行了规定,但“其他协商方式”没有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诸如事业单位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是否属于科技成果转化范围、能否进行奖励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事业单位 。”
“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长期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创业服务中,存在大量利用职务科技成果的情形,此前未充分考虑其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关系,原因在于具体操作时存在无法明确界定两类经费管理的问题 。”刘群彦指出,此次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三类项目中,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开展成果转化的绩效计算方式问题 。
虽然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和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界定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秋凡认为,三类项目中如果科研人员完成的不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主要利用的也不是事业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提取人员的绩效支出类似兼职取酬,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
从改变观念开始
在秋凡看来,科技成果转化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多要素共同作用 。相关政策出台后效果不佳的原因在于,一是因为没有落实好,二是因为没有站在系统的高度去制定相关政策,“很多解决方案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
秋凡认为正确的观念是前提 。在2015年,秋凡提出了“科转人”的概念,即对于科研人员、科技部门、科研管理人员和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人员的统称 。
而在最近与同业交流中,他发现“科转人”存在两种极端观念,一种是极端乐观主义,认为科转非常容易,无需长期投入等,这些人中不乏高校院所的管理层和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负责人 。另一种是极端悲观主义,认为科技成果转化一无是处,甚至是“伪命题”和“伪服务”,这些人通常来自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企业 。
【通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从“悬空”到“落地”】“此外,还有‘科技成果转化没想象的重要,是可有可无的事’‘科技成果转化最重要,一切都要为科转让路’等错误观念 。这些观念都是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大绊脚石 。”秋凡告诉采访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要发展,要从改变观念开始,需要潜移默化地影响,才能壮大‘星星之火’,形成‘燎原之势’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