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新型研发机构的“破”与“立”

■徐苏涛 于静怡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大有星火燎原、遍地开花之势 。但是,新型研发机构在发展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多数并没有发挥出预期的作用,甚至面临失败的窘境 。
通过考察调研,我们发现很多花大力气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之所以失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原因 。
一是在源头上没有契合产业、根植产业、引领产业 。地方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没有与地方的产业需求相契合,没有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聚合创新资源及产业要素、搭建平台,尤其是引领产业发展 。总之,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为了引进而引进,为了国家级而国家级 。
二是在组织上没有具备企业家精神、战略科学家视野的领军型产业组织者 。这种人不是半路出家、招摇撞骗、书呆子类型的,而是能够站在产业发展高度,准确把握产业发展方向及趋势,充分调动、配置各方面政策资源、创新资源、产业资源、服务资源,用做产业的方式做事业、做事业的方式做产业的行业领袖 。
三是在制度上没有实现人的价值驱动 。核心是在产业组织者及其团队的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发展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很多事业单位一般都搞不好这些平台载体,主要原因是不仅难以出现产业组织者人才,还难以形成足够的、必要的制度安排 。
【研发|新型研发机构的“破”与“立”】四是在政策上没有做到所为有所不为 。核心是哪些该支持,哪些不该支持;在不同发展阶段该不该支持、该如何支持、支持多少等等 。纯公共产品属性的应加大支持强度,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应优先支持,类公共产品属性的或市场化的引导足矣 。前期多支持,中期逐步减少,未来要形成自生的造血机制 。
未来新型研发机构要进一步壮大发展、升级升维,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达成共识 。
一是优化顶层设计 。新型研发机构的运作主体应该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乃至法定权限的社会企业或社团法人,而非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或者完全的盈利性企业 。坚持政府引导的企业化运作机制,在局部可以“一家三制”,用商业手段解决创新市场失灵的问题,做一个非盈利却能够盈利的社会企业 。制度设计是根上的问题,需要在三个层面实现“一家多制”:一是在实验室层面,实现所有权与运营权分离,主要是实验室资产经营公司与实验室管理运营公司分离 。二是在下设研究所或实验室层面,偏基础研究、市场不愿意做的可以国有公营,对于中间投入大但具有产业前景的国有民营,以商业化、产业化为核心的是民有民营 。三是在项目层面,在立项环节处理好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的分离 。在这种结构下,在治理层面形成相应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执行机制 。此外,它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生态,不受哪个企业、机构、利益集团所左右,而是对整个行业发展负责,并且在空间上专业集聚、生态扎堆 。
二是明确功能定位 。作为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尽管功能是多方面的,但又不能手脚太长 。一般而言,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技术服务、人才集聚、科技金融等是需要的,而后端的产业化一般较少 。目前,很多地方往往是结合不同的行业特点、区域实际,搭建不同功能及表现形式的平台 。但无一例外的是将产业链、创新链、资本链、服务链有机结合、互联互通,从产业生态到创新生态中来,再从创新生态到产业生态中去 。这要求该组织的操盘手是一个具有战略科学家视野与企业家精神的产业组织者 。
三是搭建新型平台 。将培育未来产业作为自身使命,在以往开放实验室、行业技术创新平台、技术熟化中心、投融资平台、创业孵化平台、中试基地等基础上,加强概念验证实验室、场景模拟实验室、众包研发平台、跨国技术转移平台、离岸创业孵化平台等新平台搭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