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专家建议立法明确有偿救援 规范“驴友”任性脚步( 二 )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警察的任务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朱巍说 。
朱巍同时指出,面对突发事件,政府具有责无旁贷的救助义务,但要强调的是,遇险的“驴友”虽然有权利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相关机构进行救援,但在接受救援之后,旅游者有一个必要的义务,即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而不是由公共资源埋单 。
“政府需要把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放到其他公共领域,‘驴友’某些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救援资源无底线支出 。如果‘驴友’盲目探险遇险后所有救援费用都由公共财政负担,更会助长‘驴友’任性不理智的探险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雷说 。
明确有偿救援减少违规探险行为
近年来,西藏、青海、四川等山地旅游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就登山制定了登山管理条例、登山管理办法;甘肃省和酒泉市等地就户外运动制定了户外运动管理办法 。然而,上述地方性法规并未对救援主体及其职责、救援费用所占比例及计算方式、追偿方式进行详细规定 。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应急法研究中心主任林鸿潮认为,可以考虑制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法,比较系统地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救援费用收取等情况作出规范 。
林鸿潮指出,在对户外极限运动进行救援的社会组织中,很多人员都具有专业的救援技术,但他们多为兼职,很少有专职人员,比较机动零散 。因此为了方便管理,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必要时可以考虑建立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 。
林鸿潮认为,考虑到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居民、村民也常常配合有关救援队伍进行救援,甚至有其他地方的志愿者也赶来救援,因此,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法也要考虑到这一情形,“应急志愿者并非没有资格限制,为了更好地参与救援,志愿者应当在志愿者组织进行注册登记,并且应当了解应急知识、具备一定的应急救援辅助能力,除此之外还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
为了合理引导户外探险行为,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驴友”自付救援费 。例如,《安徽省旅游条例》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
王雷认为,“驴友”应该对自身安全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驴友”接受救援时须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应费用,这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与责任相协调统一的法治原则,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警示作用,减少违规探险行为 。
“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立法,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地方以此为依据,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立法,对具体救援费用分担比例和内容进行细化,包括什么样的情况下收费、收取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等等 。”刘思敏说 。(采访人员 蒲晓磊 实习生 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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