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业法规之三说法

 三说法[Three taxes decree] 宋代茶法之一 。
【茶业法规之三说法】在宋代史料中, 三说法有多种含义 。 ①沈括所言三说法:指博籴、便籴、直便三说 。 极边以茶盐等各类紧缺物资收购军需称直便;其中, 又有紧茶钞和慢茶钞之分, 分称“紧便”和“慢便”(紧便指人中商人可持茶交引至交通便利、茶质优良的上三山榷务兑现;慢便, 则指交通不便, 茶质相对较差的下三山榷务) 。 直便, 即唐代飞钱制度的发展, 由商人于沿边入纳现钱, 再于京师请领, 有一定利润 。 实行时间大致在宋初(1004~1040) 。
②寇碱人中、凿头、便籴三说法 。 创始人为河北路转运使寇城, 实行时间和内容同沈括三说法 。 人中即博籴, 凿头即直便 。
③人中钱、帛、金银三说法 。 即商人在东京榷货务交纳钱、帛、金银, 官给券在沿江六榷务给茶的制度 。 始行时间为景德二年(1005), 京师榷货务通过人中, 积聚大量金银、钱、帛, 人内库, 以充籴本 。
④三说交引法 。 指官府以榷管物资偿付人中军需品的搭配比例 。 实质上是三分法, 即以三等茶价兑付茶交引 。 三司使陈恕创立于至道元年(995) 。 其实质同王嗣宗于咸平五年(1002)创立的三分法, 指人中物应偿十分茶价中, 四分给香药, 三分给象牙, 三分茶引(后改为六分香药、象牙, 四分茶引, 称为四分法) 。 后来又发展为以钱、香、茶或茶、盐、香等不同的三种物品按一定比例搭配偿付人中商人 。
司马光《稽古录》卷十九称:天圣三年(1025)八月, “初令商旅入河北刍粟者, 给香、茶、钱三物于榷货务, 谓之三说” 。 范镇《东斋记事》卷一则云:“庆历八年后, 以茶、盐、香药、见钱为四说, 沿边用之;茶、盐、香药为三说, 近里州军用之 。 ”以什么物品和何种比例偿付人中者, 主要考虑二大因素:一是沿边军需的急需程度和地理远近;二是这几种折付的禁榷物资当时的价格水平 。
官府正以此为杠杆调节人中者获利, 但仍未免虚估之弊 。 虚估、加抬过高, 价值与价格相背离, 导致茶法大坏 。 三说法对国家财政、茶农、中小商人都有害无益, 囤积居奇, 买卖交引, 高抬虚估的豪商大贾获厚利 。 后为贴射法、见钱法所取代 。
博籴[Botiao] 见“三说法” 。
便籴[Biantiao] 见“三说法” 。
直便[Zhibian] 见“三说法” 。
凿头[Zaotou] 见“三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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