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酒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
【注】酒厂将生产的1000元/瓶的白酒按200元/瓶销售给全资销售子公司,再对外销售,利用零售环节白酒不缴消费税的政策,从而少缴消费税 。 具体调整方法参见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 。
(4)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
【注】防止纳税人少缴税 。
【案例】某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业务如下:
(1)将生产的800辆汽车分两批出售,其中300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0万元,税额为585万元,500辆增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500万元,税额845万元 。
(2)将生产的100辆小汽车用于换取生产资料,以成本12万元每辆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0万元,税额156万元 。 本企业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 。
【案例分析】4500/300=15(万元),6500/500=13(万元),平均售价=(4500+6500)/800=13.75(万元),应纳消费税=(4500+6500)×5%+15×100×5%=625(万元) 。
(5)下列三种情况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①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②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
③将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按全部销售额从高征收消费税 。
【注】在税收上,需要缴税的销售额和不需要缴税的销售额分别核算的理念非常重要,贯穿了整个税法体系,主要是为了方便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便于税收征管 。 如果没有分开核算,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规定要求企业缴税,企业就要多缴很多冤枉税 。
(6)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应缴纳消费税;如商场购进不需缴纳消费税的护肤品后,按应缴纳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出售 。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应按高税率缴纳消费税 。
【财务会计入门,消费税的相关知识归纳,请收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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