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送养”与贩卖儿童有实质性区别吗?这里与大家唠一唠这个话题 。 操作方法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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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的规定: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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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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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有偿送养”与贩卖儿童有实质性区别吗?】同时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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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现在网上所谓兴起的“有偿送养” , 其所送养的孩子真实情况不明 , 送养人的真实身份不明 , 且收养人的情况也不一定符合国家的规定 。 更重要的是 , 其收养关系的确定没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登记 , 因此收养关系也不能成立 。 因此 , 这些所谓的“有偿送养”和贩卖儿童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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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就是“有偿送养”与贩卖儿童有实质性区别吗?的内容啦 ,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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