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
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 。在离婚协议中 , 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 , 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 。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 , 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 。遇有特殊情况 , 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
【离婚协议原因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八】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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