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说明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可以突破依被告住所地管辖的原则,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离婚案件也不例外 , 一方提起离婚 , 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 。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 , 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 ,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3、地方派出所所出具的证明;4、被告单位所出具的证明 。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 ,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分别加以区分,首先,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纳;其次 , 对于单位出具的证明,因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 , 无能力得知工作时间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选择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不宜采纳;最后 , 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两个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 , 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 , 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 。所以,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时,笔者建议必须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
二、离婚应诉材料如何送达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和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由于该类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 。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不能千篇一律的采取公告送达,应在公告送达之前,与被告的近亲属取得相应的联系 , 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门谈话;如果在外地,可以电话联系 , 也可以邮寄送达 。如果被告的近亲属知道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既不接受应诉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参加诉讼 , 应当立刻进行公告送达 。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往往在与被告近亲属联系后,被告有出现的可能 , 这样既可以查明事实,依法调解或者判决,又可以节省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
【接到离婚起诉书该准备什么 离婚应诉材料如何送达】综合以上介绍,对于离婚诉讼应诉材料的送达 , 法律有相应的规定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 , 对于离婚应诉材料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94常识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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