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怎么确定
父母离婚时,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
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 , 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
(1)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 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
(2)对于高收入的 。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 , 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
(3)对于低收入的 。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 , 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
(4)对于无收入的 。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 , 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 , 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 , 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是什么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给付 。
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担全部抚养费的,如果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即使达成上述子女抚养协议,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 , 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子女成年后 ,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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