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款分割是怎样的
1.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 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 , 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 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 。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 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 , 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 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 。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 , 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 。三是 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 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
2.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 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 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 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 , 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 , 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
3.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一般应予以遵从 。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 一人一份 , 均等分割 。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 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二是 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 。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 , 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 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 的原则 。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 , 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
4.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
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 , 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 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 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 , 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被拆 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 , 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 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 。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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