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后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分手后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1、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除了要考虑一方与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 , 其它财产分割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其处理方式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同 。
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 , 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 , 均等分割 。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
3、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 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
【案情】
刘某(男)与刘某(女)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均已离异,通过交往,男方于2003年带着两个子女与女方开始同居生活 , 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 。同年7月,由男方出资(女方自认)在萍乡市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款为37522元 。购房后,双方共同出资(男方称亦全部由其出资,但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女方只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 购置家具 。双方均认可装修、购置家具花费了10万元 。从2003年开始,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至今 。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相互猜忌,无感情可言,难以共同生活在一起 , 女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 。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购房款虽是由男方出资 , 但财产系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得,按共同财产处理 。按照婚姻法照顾女方的规定,房屋理应平均分割;同理,装修、购置家具花费的100000元亦应平均分割 。
第二种意见认为 , 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结合本案来看 , 房屋完全由男方出资购买,装修、购置家具的花费虽系双方共同出资,但女方已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 , 房屋可以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应平均分割 。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产生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的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这一点没有争议 。
但是,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笔者认为,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但本案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 , 有协议的 , 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实闭展斯灿腥松畹氖导市枰惹榭?。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 , 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因购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装修及家具男方出资了大部分,根据等分原则,考虑男方对购置房屋并装修以及添置家具等财产的贡献较大 ,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房屋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双方平均分配,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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