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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取保候审期间规定有哪一些】(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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