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总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
【姓名权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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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总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 。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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