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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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60问答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信区黄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益江答措走环织互出雷级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装快般段保袁环过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号联粮助接了决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究受年序入(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粒观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厚李士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美吧副的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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