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关系中定作人义务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
(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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