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话题!分手后可以要回来恋爱时的礼物吗?

大家好 , 我是一见恋爱特聘法律顾问 , 王烨律师 。 很高兴这次受邀给大家讲一下关于恋爱中的法律知识 。
在追求女孩的过程中 , 男生们通常会献殷勤 , 要面子 , 比较大方的送给女生礼物甚至现金 , 但感情充满了不确定性 , 在感情不合时 , 两个人又会回归没有人情的理性上来 , 这个时候 , 通常会因为当时所送的贵重礼物产生后悔 , 有想要回来的想法 。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这个事情的?分手后可以要回来恋爱时的礼物吗?
我给大家准备了几个已判决的案例 , 大家可以予以参考 。
案例1:恋爱时送6万元 分手后要求返还
2015年2月 , 李先生和喻女士相亲认识 , 确定了恋爱关系 。 交往一段时间后 , 两人开始谈婚论嫁 。 双方恋爱期间 , 李先生通过银行、支付宝等转账方式 , 共向喻女士转账61600元 , 后因感情破裂 , 二人分手 。
李先生认为 , 恋爱期间 , 双方感情一直很好 , 并且已经谈婚论嫁 , 他希望女友能来自己的居住地一起发展 , 因此 , 才将6万余元送给喻女士 。 分手后 , 李先生将喻女士告上法院 , 要求喻女士返还61600元 。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 李先生将巨额钱款转账到喻女士名下 , 可以推定李先生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 , 两人因恋爱失败分手不能结婚 , 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 。 因此 , 李先生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的行为 , 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 喻女士须向李先生返还61600元 。
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 , 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 , 李先生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 , 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 , 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 ,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 , 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 本案中 , 因两人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 , 案涉的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 。
判决后 , 喻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 她认为两人之间应当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 赠与物已交付 , 且双方之间赠与合同没有附义务或附条件 , 不应予以返还 。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李先生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的行为 , 已构成附条件的赠与民事行为 ,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维持原判 。
【敏感话题!分手后可以要回来恋爱时的礼物吗?】案例2:分手后要求返还3万元彩礼
2014年4月 , 杨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 , 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 2015年1月 , 两人在老家举行了订婚仪式 , 并在当天购买了价值11000元的首饰和一部价值4300多元的手机给李女士 。
随后 , 两家人按当地习俗 , 杨先生付了李家彩礼20600元、礼品若干 。 1个多月后 , 两人按习俗举办了婚礼 , 期间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
可没过多久 , 两人就因感情不合分手了 。 分手后 , 杨先生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 , 要求退还彩礼现金以及购买的首饰戒指、耳环、吊坠等 。
可李女士认为 , 两人之所以分手 , 原因在于杨先生 , 两人订婚时确实购买过价值11000元的首饰 , 但自己也出资 , 且首饰应当属于赠与物品 。
法院判决结果:
该案在昆明中院二审开庭 ,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 , 李女士与杨先生举办了订婚仪式 , 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 , 但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因此杨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彩礼应予支持 。
价值11000元的首饰属于彩礼 , 应返还给杨先生 。 对于彩礼现金 , 因双方主张的彩礼现金数额不一致 , 且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 故法院以李女士自认收到的20060元作为彩礼现金的数额予以确认 。 据此判决 , 李女士返还杨先生为其购买的首饰戒指、耳环、吊坠、手链的价款11000元 , 返还现金200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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