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抑郁易治,自杀却难防?( 二 )



抢救性疗法的可行性:所谓“抢救性疗法”,就是在患者对原有治疗方法没有反应之时,所采用的一种补救手段 。 由于对一种乃至多种疗法没有反应的抑郁症患者往往更具自杀倾向,因此给这类患者提供有效的治疗方案无疑是当务之急,这就需要制药企业、科研机构、非营利组织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因为研发此类疗法通常需要高额费用,且最终疗法的受益者较少,收回成本乃至盈利的可能性也较低 。 此外,抗抑郁药物的价格也会直接决定低收入抑郁症患者接受治疗的可行性,进而影响他们的病情 。

医生施行紧急干预的权利:在少数情况下,医生需要对已经因抑郁症而无法做出准确判断、一心求死的患者做出紧急干预措施(如行动约束、监视),以挽救他的生命、等待抗抑郁疗法发挥作用 。 不过,法律上对此方面的规定较为模糊,而倘若紧急干预措施真正执行起来,医生很可能会在日后面临医学伦理甚至于法律上的问题(因为在很多国家,医生施行紧急干预需要许多复杂的前提和许可文件,而且一些国家支持患者在心智正常时做出拒绝治疗决定的权利,界定发病时的心智状态可能会很困难) 。

防止悲剧重演,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令很多人意想不到的是,自杀行为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往往不可忽视,社会对抑郁症或自杀行为的态度、做法稍有偏差,便很可能产生悲剧性的“蝴蝶效应” 。 诸如过分渲染报道自杀案件、对自杀行为表现出强烈谴责情绪、不理解甚至责骂抑郁症患者等行为,其实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铸成悲剧 。
在此方面典型的例子,莫过于20世纪90年代于港台地区开始的“烧炭热潮” 。 烧炭自杀本来只是鲜有人知的自杀手段,但经过媒体对自杀手段近乎于“还原”的叙述,以及社会悲观风气的蔓延,烧炭很快便成为了港台地区青年自杀的重要手段,甚至大有扩散到周边国家地区的趋势 。 除此之外,最近网络上的一些自杀案件,在自杀者表达悲观厌世情绪和自杀意念之后,网民们对自杀者的言语暴力,也很可能和最终自杀行为的实施有关 。
对于这些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推动自杀行为的社会因素,其实早已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媒体尽量不刻意渲染、报道自杀案件的细节,社会对抑郁症患者和有自杀意念的人多一分包容,普及化、常态化系统性的自杀干预机制,提高自杀干预的可行性,对最终降低自杀率均有帮助 。 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防止自杀悲剧的重演,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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