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是指化学品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爆炸品的性质 。易制爆化学品通常包括:强氧化剂,可/易燃物,强还原剂,部分有机物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3条规定,公安部编制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现予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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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各栏目的含义:
“序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化学品的顺序号 。
“品名”:根据《化学命名原则》(1980)确定的名称 。
“别名”: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
“CAS号”: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的缩写,是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是检索化学物质有关信息资料最常用的编号 。
“主要的燃爆危险性分类”: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30000.2-2013~GB30000.29.2013)睁昌野等国家标准迅塌,对某种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性进行的分类 。
2、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 。
3、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 。
4、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 。
扩展资料:
易制爆危险化学使用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悉喊备案 。
第十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 。
双方应当在转让后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第十九条 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告 。
第二十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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