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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参保职工在分娩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9个月(含分娩当月)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 。
2. 分娩前9个月内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 。
3、如在分娩前未满9个月连续支付,且在分娩月(含分娩月)后连续支付12个月的,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补充 。
【北京生育津贴有哪些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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