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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117条的规定是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 经出示工作证件 , 可以口头传唤 , 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 ,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刑诉法解释117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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