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二 )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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