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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 , 提出异议 。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 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 , 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 , 予以核准注册 , 发给商标注册证 , 并予公告 。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2、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 , 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 申请宣告被抢注的商标无效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 已经注册的商标 , 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 , 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 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在我国被人抢注商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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