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 。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
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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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首套房契税新政策2015年初】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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