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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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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