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过失相抵与归责原则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过失相抵,适用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案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案件是否使用过失相抵,应当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没有禁止适用规定的,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定 。
第四十条 【过失相抵的职权主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减轻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损益相抵规则】
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者,其请求的赔偿金额,应扣除所受的利益 。
损益相抵的适用,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人民法院调查事实的结果直接适用 。
第四十二条 【受害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过错是全部损害原因的,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
第四十三条 【第三人原因的不同类型】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对第三人原因或者第三人过错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相当于第三人的概念 。
第四十四条 【不可抗力】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其不可抗力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全部的原因力 。不具有全部原因力的,应当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
第四十五条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以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该不法侵害应以在客观上危害他人利益为标准 。
错误的防卫构成过失侵权 。防卫过程中故意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正当防卫人对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部分承担责任,此限度通常以不法侵害的手段和强度以及防卫权益的性质为依据 。
第四十六条 【紧急避险】
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依据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由他人行为引起的紧急避险,由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
避险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紧急避险而进行防卫的,防卫人不能免除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职务授权行为】
行为表象足以使一般人相信其行为人具有授权人授权,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为的,为职务授权行为 。职务授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
职务授权行为超出必要范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授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授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授权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
第四十八条 【受害人同意】
加害人在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内免除责任,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同意除外 。
受害人同意可以通过受害人的明示表达,也可以依照社会一般标准从受害人的先行为中推断 。
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可以通过受害人的明示确定,也可以依照社会一般标准或者习惯以受害人先行为所可能遭受的通常危险为限 。
第四十九条 【意外事件】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加害人可以主张意外事件而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
第五十条 【自甘风险】
受害人明知活动存在危险而自愿参加,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得请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活动的组织者有过错的,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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