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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 , 一方抚养的子女 ,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 , 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 , 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 , 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 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 ,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 ,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 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
【离婚孩子的抚养费谁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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