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本院认为的内容,可否是判决或裁定的结论,法律效力如何

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本院认为的内容 , 不能作为判决或裁定的结论 , 但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
根据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下列事实 ,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
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 , “本院认为”的部分 , 属于对判决结论的说理和解释 。从说理和解释推导出判决结论 。
“本院认为”的说理和解释部分 , 可以在说理的同时 , 直接写明判决结论 。这里的写明判决结论是判决书写作的问题涉及认证是否充分的问题 , 不涉及法律效力 。判决书的效力体现在判决结论部分 。

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本院认为的内容,可否是判决或裁定的结论,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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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 , 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 , 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 , 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 。
证据说理是判决书说理论证的起点 。“证据与事实相统一、事实与法律相统一”是判决书说理的最基本要求 。认定的事实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适用的法律必须基于相应的事实 。
简言之,证据证明事实,事实适用法律 。一方面,证据说理是事实说理、得出裁判结论的前提;另一方面,证据说理也是判决书说理的必然要求 。
为保证判决书证据的说理性,撰写判决书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 即:内容上必须包含双方都提供了什么证据、法院认定了什么证据、认定证据内容是什么、其证明力如何以及法院未予认定的证据及其原因所在 。
参考资料来源: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最高法院案例: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本院认为的内容,可否是判决或裁定的结论,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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