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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 , 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 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 , 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 , 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 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 , 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 , 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 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 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 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 , 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 , 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 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 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 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
【年假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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