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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 理由成立的 , 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 ,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 , 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 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你说情况 , 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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