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政法》第47条的几个问


【关于《邮政法》第47条的几个问】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给据邮件的损失:
(一)保价凭证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照保价金额赔偿;邮件发生部分损坏或者内件丢失的,按照保价金额与邮件总价值的比例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 。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丢失或损坏的,按收费的三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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