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教育法中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推荐阅读
- 教师如何培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 教师节感谢学生的话
- 教师对学生的数学学习有何影响
- 肖战演医生的电视剧叫什么名字 讲述了一个怎样的故事呢
- 鼠年发生的大事件 其实这些事件只是偶然
- 浇筑混凝土可能发生的问
- 鲁迅先生的资料 关于鲁迅的介绍
- 蒋介石是哪年生的
- 蒋介石是几年出生的
- 蒋介石哪年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