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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下限(贷款利息利率计算器)

本文作者 | 惠文鑫

近日,笔者参与某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诉讼项目,因涉及到对债务利息的认定,查阅相关文章和法律法规,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金融借贷纠纷是一道绕不过去的槛 。金融借贷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金融借贷是否适用LPR上限利率标准等,都是具有争议的问题 。

一、金融借贷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观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直接适用于金融借贷纠纷 。
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6号)第一条亦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下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同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的批复 。该批复第一条规定:“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因此,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再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从条文表述来看,均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金融借贷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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