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以纳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9、在纳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2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总部提供农业贷款利息收入 。(财税[2016]39号)
22、《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6号 )
2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税〔2016〕47号)
24、、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财税[2016]68号)
25、、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财税[2016]140号)
26、 14.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选简易计税3% 。(财税[2016]140号)
27、(36号文附件3)(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财税[2016]140号)
28、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9、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0、①对于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31、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筑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何种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32、.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者在经营资本管理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临时采用简单税法计算,增值税按照3%的税率缴纳 。(财税[2017]56号)
3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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