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突发 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


中国基金报 泰勒
16日晚间,来看看有哪些重要事情 。
信用卡监管新政出炉
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 。
12月16日,银保监会就《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其中重点治理以下领域问题:
一是严格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 。明确要求银行必须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
二是强化治理信用卡过度授信 。《通知》要求银行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 。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防范跨行不合理叠加授信 。
三是督促转变信用卡粗放发展模式 。部分银行经营理念不科学,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 。
四是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通知》要求银行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必须充分披露用卡风险、投诉渠道和解绑程序等,并强化客户数据安全管理 。
基金君看了一下,有几点值得重视 。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监测和管控信用卡资金实际用途 。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冒欺诈办卡、过度办卡等风险 。对单一客户设置发卡数量上限 。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严格控制占比 。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数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政策法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 。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严格的信用卡营销行为管理 。不得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用卡 。
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 。在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 。
5、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单一客户实施充分尽职调查,对所获知该客户在其他机构的所有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 。在授信审批和调升授信额度(含临时调升额度)时,应当在该客户本机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相应扣减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监测新发卡客户同时在其他机构申请信用卡情况,实施相应的额度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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