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二 )


1、具有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的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2、具有按信托文件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3、具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要求以信托财产承担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4、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请求辞任的权利;
5、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具有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
6、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2、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3、将自身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的义务;
4、有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并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义务;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6、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
第三,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2、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3、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
4、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5、当信托终止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后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
【信托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就受益人的义务而言,一般认为,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就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 。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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